刘先生问: 张某向我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张某却借故推托,拒不还款。我准备向法院起诉时,却找不到借条,只有复印件还在。请问,我能只凭复印件能否打赢官司? 本报释疑:我国民诉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专录本。” 但是,复印件在作为定案依据时是有条件限制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据此,原件证据材料丢失的情况下,在向法庭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知情人、见证人等有关证据,以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对方自认的除外。本案中,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复印件的确定性,仅仅凭一张复印件起诉,法院将很难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